新北市盧姓男子與15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在臉書上認識交往,兩人也發生5次性關係,但事後小花卻對盧男提告妨害性自主,雖每次發生性行為都有徵得小花的同意,但因她年紀14歲以上未滿16歲,法官認為小花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觀念還不成熟,盧男因此被判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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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指出,盧姓男子於2013年間某日,透過臉書與當時僅15歲的少女小花認識,雙方進而交往,盧男也在沒有違反小花的意願下,分別在礁溪3家飯店與兩人各自位在新北、羅東的住處與租屋處,前後共發生5次性行為。小花事後對盧男提告妨害性自主,盧男於製作筆錄時,坦承與年少的小花發生性關係。
小花在審理時稱,盧男利用她懵懂無知,多次對其為性交行為,她因年幼,欠缺家庭及友人支持,案發後她無法向其他人傾訴此事,造成其嚴重社交恐懼,長期前往精神科看診、服藥,也失去正常的國中、高中及大學生活,身心嚴重受到損害。
法官認為,《刑法》第227 條規範目的,是因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智識程度尚屬薄弱,發育未臻完全,思慮有欠成熟,同時難以確實理解性交意義,無承諾性交能力,即便取得被害人同意而與之性交,仍無法免責。盧男5次行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盧男無視告訴人因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觀念尚未成熟,為滿足個人性慾,與小花性交5次,法治觀念淡薄,欠缺自律自重,戕害小花身心健康及正確性觀念發展。
不過考量盧男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審理過程表示願意協議和解,但遭小花拒絕,雙方未能成立和解,另外,小花在庭上也表達不同意法院對盧男進行緩刑宣告,法官最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共5罪,各處3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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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宜蘭分事務所指出,現今小孩從小就開始接觸網路,對於網路的認知與長輩不同,常透過網路遊戲、交友軟體交友,尤以臉書、Instagram等通訊軟體,透過交友數、按讚數取得自信,而忽略潛在危險,其中又以臉書為大宗,透過私訊方式及臉書上公開訊息,有意圖的人士,透過日常關心、掌握未成年的行蹤與狀態,進而接近、取得信任,甚至產生曖昧狀態,而產生,交友,拍裸照,甚至衍生出性要求,最終成為加害人要脅的對象。
此外,勵馨基金會也說,因網路遊戲發達,許多未成年因經濟能力不足,許多有心人會利用網路點數利誘,甚至進行性交易,至於交友軟體中,雙方若在交談過程中,對方很快帶入與性相關元素時,未成年就要有警覺,對方可能有不良意圖,得多加留意。
勵馨說,該機構會定期走進校園宣導,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另外,家長於平時更扮演關鍵角色,可與孩子一同討論手機及網路的使用方式。勵馨也說,因多數未成是在家中使用網路,若發現孩子會拿著手機往廁所跑,或怕家長看到手機內的對話內容,或手機中有出現色情影片、圖片等,父母就該留意,並與孩子進行溝通、了解,可提前預防憾事發生。
勵馨提醒,現今有許多父母會以權威或控制式教養孩童,但因孩子進入國、高中後,即會出現反叛期,若過度限制或干預,恐衍生進一步的家庭衝突,雙方可適時坐下來溝通,達到雙方都可接受的狀態,避免孩子擔憂權利、隱私被侵犯而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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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勵馨也發現,許多家長與孩子在溝通上會難以啟齒,特別是與性相關的議題,而性侵通報案例中,熟人性侵比例高,該基金會也編輯出版「尊重不是說說而已」兒童保護新觀點手冊,探討、學習尊重孩子的身體自主權、提升大人的敏感度,並培力孩子身邊的重要他人、共同建置友善的環境,可供家長參考購買參考。勵馨基金會提醒,若遇到類似案件,家長及被害人可向學校輔導老師反映,或向政府社福單位、民間社福機構等求助。
《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擔任檢察官的元亨法律事務所宜蘭分所律師王清白表示,該法條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幼年人身心健全成長權利,因年稚男女心智發展尚未成熟,對性交或猥褻行為欠缺完全自主判斷能力。
律師林國漳說,此個案中,雖盧男與小花透過網路認識進而交往,雙方合意情況下,發生5次性行為,但因案發時,小花僅15歲,縱使取得小花同意,盧男仍成立該罪,一樣有刑責,「不會因為同意而阻卻違法」。
王清白指出,實務上,類似個案若非累犯,犯後態度佳,且能與對方達成和解,取得當事人原諒,大多有機會可獲判緩刑或較輕處分。另假如雙方年紀都未成年,《刑法》上有「兩小無猜條款」,屬告訴乃論之罪。(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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