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逃稅6千多萬再判囚2年 律師批「法官有針對性」

2018-12-06

魏應充(左)目前在八德外役監服刑。資料照片魏應充(左)目前在八德外役監服刑。資料照片

目前因味全混油案在八德外役監服刑的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另因漏繳稅額達6000萬元,彰化地院去年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和《商業會計法》紀錄不實等罪,共44罪將魏判刑3年,得易科罰金。原本魏和彰化地檢署均上訴,但審理中雙方均將《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部分撤回上訴,僅彰化地檢署就《商業會計法》7罪部分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上午撤銷一審《商業會計法》部分判決,依《商業會計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共7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另37罪部分因撤銷上訴,一審定讞。

台中高分院指出,雖然魏應充在上訴後坦承犯行,頂新公司也已依中區國稅局的裁處,補繳逃漏稅額及罰鍰,並撤回退還溢繳稅額的申請,但是衡量租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家需藉由課稅調整資源的分配,才能落實成為社會福利國家;況且本案逃漏稅額甚鉅,對頂新公司當時的負責人魏應充就不宜過於輕縱,依照魏應充所犯的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各7次的犯行,視情節輕重,各別處以有期徒刑7月至10月不等的刑期,應執行刑2年,因各罪宣告刑已逾6月,所以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魏應充委任律師羅閎逸表示,魏應充一定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因為他都已經認罪了,也撤回所有上訴,卻還判更重」,認為「法官有針對性」,收到判決將會提上訴。
 
彰化地檢署起訴認定,頂新在1995年至2013年間,浮報進貨成本,低報賣油利潤,魏應充另在員林華南銀行開立私人帳戶,7年內共逃漏稅2億4867萬元,國稅局因此裁罰1億6882萬,事後頂新已補繳4億多元的稅金與罰鍰。
 
經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魏應充逃漏營業稅部分,觸犯《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以每2個月申報1次計算共犯37罪,又犯《商業會計法》的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罪,以每年度申報1之計算共犯7罪,合計44罪,依一罪一罰,判他3年徒刑,但因每罪都不滿6個月,得易科罰金。
 
經彰化地檢署和魏應充雙方均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在10月25日開庭審理時,提訊在八德外役監服刑的魏應充到案說明,魏表示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在漏稅部分「全部認罪」,並撤回所有上訴,同時表示尊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的裁量權,撤回退稅的申請。彰化地檢署也因此撤銷逃漏稅罪部分的上訴。

台中高分院法官因此就一審有關《商業會計法》的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罪部分進行審理。一審認為計算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所得額;但檢察官上訴認為應該以稅務查核原則當作檢驗結果,因該公司成本既然已經於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列報完畢,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

台中高分院法官採信檢察官的說法,認定魏應充為達頂新公司逃漏稅捐的目的,隱匿營業收入共計7億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稅額超逾2億元,較一審認定金額合計僅約3699萬餘元,高出許多,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以《商業會計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共7罪,各判刑7月到10月不等刑期,均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全案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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