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中)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獲判無罪。資料照片
鐵路警李承翰處理票務糾紛卻被剌死,嘉義地方法院以鄭男思覺失調判無罪,引起各界譁然;地院法官和鑑定醫師被謾罵和威脅,甚至連總統蔡英文和行政院長蘇貞昌都公開表示支持上訴。嘉義地檢二度抗告成功,台南高分院撤銷嘉義地院裁決,認為「停止羈押」違法;今天地院需重新裁定。
嘉義地檢不服地院裁定鄭男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交保後由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等8項要件,都未具強制力,因而二度提出抗告,一旦鄭男交保人民恐將陷於恐慌和憤怒中;台鐵更公開聲明將拒載鄭男。
台南高分院受理嘉檢二度抗告,昨晚撤銷嘉義地院原裁定。撤銷理由有五點認為鄭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今天將針對台南高分院的撤銷理由,重新討論對鄭尊的裁定。(徐彩媚/嘉義報導)
撤銷理由如下:
一、地院「停止羈押」,其羈押的「原因」仍然存在,只是並無繼續執行羈押的「必要」而暫時停止執行而已。「撤銷羈押」,則因羈押「原因消滅」而撤銷,或因法定原因而視為撤銷(例如本案判無罪),兩者有別。被告的羈押應於原審判決2020年4月30日宣示時即無羈押理由而生「撤銷羈押」,則原審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應係違法。
二、原審雖依被告行為之惡性、家庭生活情形及經濟能力等狀況,命被告應提出50萬元的具保金額。但台南高分院斟酌被告於該案所犯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甚鉅,其犯案情節重大,認為原審決定的交保金額,實屬過輕。
又殺警案地院針對被告交保的沒期間限制,讓被告有隨時提出交保也有不妥,應限定時間(例如24小時內)及時提出。至被告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交保而有必要情形(如本件被告係罹患精神疾患之人,且持刀攻擊員警造成其因公殞命的事實,被告未受強制醫療措施,造成社會治安危害之虞),該裁定針對交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三、本件被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所規定視為「撤銷羈押」,該規定並無明文得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原審並未敘明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得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之論理,亦有未妥。
四、綜上,原審既有前述裁量未盡妥適及論理未洽之處,難認妥適,應由台南高分院將原審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的裁定。
五、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保安處分。
台南高分院受理嘉檢二度抗告,昨晚撤銷嘉義地院原裁定。撤銷理由有五點認為鄭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今天將針對台南高分院的撤銷理由,重新討論對鄭尊的裁定。(徐彩媚/嘉義報導)
撤銷理由如下:
一、地院「停止羈押」,其羈押的「原因」仍然存在,只是並無繼續執行羈押的「必要」而暫時停止執行而已。「撤銷羈押」,則因羈押「原因消滅」而撤銷,或因法定原因而視為撤銷(例如本案判無罪),兩者有別。被告的羈押應於原審判決2020年4月30日宣示時即無羈押理由而生「撤銷羈押」,則原審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應係違法。
二、原審雖依被告行為之惡性、家庭生活情形及經濟能力等狀況,命被告應提出50萬元的具保金額。但台南高分院斟酌被告於該案所犯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甚鉅,其犯案情節重大,認為原審決定的交保金額,實屬過輕。
又殺警案地院針對被告交保的沒期間限制,讓被告有隨時提出交保也有不妥,應限定時間(例如24小時內)及時提出。至被告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交保而有必要情形(如本件被告係罹患精神疾患之人,且持刀攻擊員警造成其因公殞命的事實,被告未受強制醫療措施,造成社會治安危害之虞),該裁定針對交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三、本件被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所規定視為「撤銷羈押」,該規定並無明文得命被告應遵守事項。原審並未敘明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得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之論理,亦有未妥。
四、綜上,原審既有前述裁量未盡妥適及論理未洽之處,難認妥適,應由台南高分院將原審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的裁定。
五、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保安處分。